婚姻法:法律制度民主化的先例 | 献礼70周年
七十载,置于历史长河不算悠长。但中华民族在这七十载里,艰难困苦,玉汝于成。通过不懈努力、奋起直追,中华民族实现从站起来到富起来,不断用中国成绩耀眼于世。不言而喻,这一过程饱尝艰难困苦,这一成果实属得来不易。共和国于风雨历程中沧桑巨变,其中一道不可缺少的风景正是国人婚姻观念和家庭领域的深刻变迁。
新中国成立以来的七十载奋斗史,恰巧也几乎是我国婚姻法的同步发展史。从1950年婚姻法的废旧立新阶段,到1980年婚姻法的巩固发展阶段,再到2001年婚姻法修正案的不断完善阶段,婚姻法先后影响和改造了几代中国人情感世界和婚姻生活。
1950年4月13日,在中国法制史上,是一个具有里程碑纪念意义的日子: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并于当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它是新中国成立后出台的第一部具有基本法性质的法律。
不过,相比于后来的1980年婚姻法、2001年婚姻法修正案,1950年婚姻法受制于历史环境,起草制定过程有其独特性。制定新的婚姻法,是在1948年解放区妇女工作会议上提出的。当时,解放战争进入全面战略反攻阶段。如何抓住时机,进一步发动妇女群众,为创建新中国贡献更大力量,成为中共中央当时的一项重要工作。会议期间,刘少奇代表中共中央,向邓颖超等中央妇女运动委员会的同志布置了起草婚姻法的工作。
刘少奇将自己保存的一本1931年毛泽东亲自签发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条例》作为参考资料交给邓颖超等人,并提出,希望他们深入调查研究解放区的婚姻状况,总结解放区这些年来执行婚姻条例的经验教训,反复讨论,再动手起草。草案形成过程中,除少数条文外,多的曾修改30至40次以上。最后,历时两年的起草论证修改,1950年1月21日,婚姻法草案出炉,呈送党中央审查。
尽管1981年1月1日起施行新婚姻法,1950年婚姻法被废止,但它留下的历史回响依然激荡在人们耳畔。正是1950年婚姻法的诞生与出现,让全国人民见证了一个封建婚姻时代的结束,迎来一个自由婚姻时代的开始。
1978年8月,在调查婚姻状况的基础上,全国妇联领导小组向中共中央写报告建议修改婚姻法。
1978年11月7日,全国妇联邀请民政部、卫生部、最高人民法院等十个单位共同协商,决定成立修改婚姻法小组,全国妇联时任主席康克清任组长。
1978年11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民政部、卫生部、国务院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全国总工会、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联合发出《关于修改婚姻法问题的通知》。
1980年9月4日,法案委员会对婚姻法修改草案进行审议。
1980年4月17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讨论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修改草案)》,决定将这一草案印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中央有关部门征求意见,法制委员会和全国妇联又根据各地和中央有关部门以及全国政协的意见,进行了修改。
1980年9月10日,叶剑英发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令(第九号),宣布五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自1981年1月1日起施行。
1996年5月,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致函民政部,要求由民政部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对婚姻法进行修改。
1996年6月,民政部着手筹备修改婚姻法的工作。
从1996年11月至1997年6月,有关部门和专家学者赴各地调研,完成婚姻法草案试拟稿第一、二稿。
1997年6月至9月,征求各地对试拟稿的意见,并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学者进行论证。
1997年9月至12月,完成婚姻法草案试拟稿第三、四稿。
2000年8月,形成了婚姻法修正案的征求意见稿,后发到十几个省区市、中央有关部门、法律院校听取意见。根据这些意见,研究修改后形成了婚姻法修正案草案。
2000年10月提交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进行第一次审议。
2001年1月12日,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会议决定,全文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修正案草案)》(【法宝引证码】CLI.1.35339 ),在全国范围内征求意见,得到了全国人民的热烈响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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