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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法律制度民主化的先例 | 献礼70周年

  七十载,置于历史长河不算悠长。但中华民族在这七十载里,艰难困苦,玉汝于成。通过不懈努力、奋起直追,中华民族实现从站起来到富起来,不断用中国成绩耀眼于世。不言而喻,这一过程饱尝艰难困苦,这一成果实属得来不易。共和国于风雨历程中沧桑巨变,其中一道不可缺少的风景正是国人婚姻观念和家庭领域的深刻变迁。


  新中国成立以来的七十载奋斗史,恰巧也几乎是我国婚姻法的同步发展史。从1950年婚姻法的废旧立新阶段,到1980年婚姻法的巩固发展阶段,再到2001年婚姻法修正案的不断完善阶段,婚姻法先后影响和改造了几代中国人情感世界和婚姻生活。


  1950年4月13日,在中国法制史上,是一个具有里程碑纪念意义的日子: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并于当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它是新中国成立后出台的第一部具有基本法性质的法律。


  不过,相比于后来的1980年婚姻法、2001年婚姻法修正案,1950年婚姻法受制于历史环境,起草制定过程有其独特性。制定新的婚姻法,是在1948年解放区妇女工作会议上提出的。当时,解放战争进入全面战略反攻阶段。如何抓住时机,进一步发动妇女群众,为创建新中国贡献更大力量,成为中共中央当时的一项重要工作。会议期间,刘少奇代表中共中央,向邓颖超等中央妇女运动委员会的同志布置了起草婚姻法的工作。


  刘少奇将自己保存的一本1931年毛泽东亲自签发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条例》作为参考资料交给邓颖超等人,并提出,希望他们深入调查研究解放区的婚姻状况,总结解放区这些年来执行婚姻条例的经验教训,反复讨论,再动手起草。草案形成过程中,除少数条文外,多的曾修改30至40次以上。最后,历时两年的起草论证修改,1950年1月21日,婚姻法草案出炉,呈送党中央审查。


  尽管1981年1月1日起施行新婚姻法,1950年婚姻法被废止,但它留下的历史回响依然激荡在人们耳畔。正是1950年婚姻法的诞生与出现,让全国人民见证了一个封建婚姻时代的结束,迎来一个自由婚姻时代的开始。


  看!拉开民主立法新篇章


  作为改革开放40年间的立法工作亲历者,曾任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的张春生,对有关上世纪80年代后的人大立法故事,如数家珍。

  1979年,国家进入民主法治建设新时期。也是这一年的秋天,张春生被调入了立法机关。那时,刚刚复出工作的彭真,被全国人大任命为法制委员会主任。作为党内为数不多的通晓法律的领导人,彭真在一次会上发言:“立法就是要广泛听取意见,既要听取相同意见,也要听取不同意见。民主就是要‘麻烦’一些。”这一席话让当时没有专门学过法律的张春生产生既新奇又疑惑的复杂情感:“民主固然是好事,为什么会‘麻烦’?”

  1950年婚姻法颁布以后,依靠深入、细致、持久的宣传教育工作,得到广泛实施。广大人民群众从旧的封建婚姻制度下解放出来,建立了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尊老爱幼的家庭关系。1950年婚姻法肩负的除旧立新使命实际上在20世纪60年代初就已完成,很多专家学者认为,60年代就应该使立法重点从铲除旧制度转向全面建设新制度。不过很可惜,由于历史原因,立法设想被年复一年地搁置、拖延下来。

  随着十年动乱的到来,国家法制遭到毁灭性打击,公民在婚姻家庭方面的权益也难逃浩劫。城乡婚姻家庭关系中存在不少亟待解决的问题,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借婚姻索取财物、铺张浪费办婚事等旧习有所抬头。

  并且,在新中国成立头30年里,婚姻执行实践中有一突出现象,那就是有关部门在处理婚姻问题尤其是离婚问题时偏严。以至于后来1980年立法机关在婚姻法修改草案说明中不得不说:“我们不能用法律来强行维护已经破裂的婚姻关系,使当事人长期痛苦,甚至使矛盾激化,造成人命案件,对社会、对家庭、对当事人都没有好处。”

  为了满足社会、人民需要,1978年8月,在调查婚姻状况的基础上,全国妇联领导小组向中共中央写报告建议修改婚姻法。1978年11月7日,全国妇联邀请民政部、卫生部、最高人民法院等十个单位共同协商,决定成立修改婚姻法小组,全国妇联时任主席康克清任组长。1978年11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民政部、卫生部、国务院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全国总工会、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联合发出《关于修改婚姻法问题的通知》。 

  恰逢1978年12月中国共产党十一届三中全会果断终止了“以阶级斗争为纲”的口号,从根本上冲破了“左”的思想的严重束缚,坚持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为此次婚姻法的修改工作提供了良好的政策环境。


  在婚姻法修改过程中,就定下目标,充分调动妇女的一切积极因素,在城乡广大群众中宣传用社会主义思想处理好婚姻家庭关系。经过各有关部门的通力协作,历时一年零十个月的调查研究,多方听取基层干部和群众的意见,三次在全国征求意见,后经国务院法制委员会讨论修改,形成1980年婚姻法(草案)。
    


  听!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


  草案形成过程中,人们对于修改的内容存在一些争议,其中争议较大的部分要属离婚问题。

  1950年婚姻法中有关离婚的内容有两点:第一,“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第二,“男女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的,经区人民政府和司法机关调解无效时,亦准予离婚。”对于双方要离婚的部分,人们皆无异议。产生争议的,正是后一点“一方要离、一方不同意”的情形。

  1950年婚姻法贯彻的是当时较先进的“破裂主义”,让当时不计其数深受包办买卖婚姻、重婚、纳妾、虐待、遗弃之害的当事人挣脱了不幸婚姻的枷锁。然而,随着“解放”潮的巨势袭来,20世纪50年代初离婚率急剧攀高,社会对离婚的担忧也与日俱增。

  到20世纪六七十年代,极“左”思潮盛行时期,“爱情”被贬为“小资产阶级情调”,高离婚率被视作“资本主义腐朽性和家庭崩溃”的表现,人民法院 “为维护家庭和社会稳定”,在审理离婚案时立足于调解和好或者干脆判决不准离婚。

  1980年婚姻法修改,离婚问题上究竟应该采纳怎样的基调导向,着实引发了一场争论。

  据张春生回忆,一种观点认为,1950年婚姻法规定完全正确,是对人们感情生活的理性尊重。情感是维系婚姻的伦理契约,强制感情已破裂的两人同住屋檐下,只会压制并扭曲人性,随时可能爆发一场后果难料的冲突。持这种观点的,城里人、知识界和领导干部居多。一些学者引用恩格斯的经典言论:“没有感情的婚姻是不道德的婚姻。”这种主张,当时被称为“感情说”。

  另一种观点认为,该规定大有问题。一方坚决要求离婚,调解无效就能离,这实际为婚外恋、第三者插足等不道德行为开了方便之门。他们主张:一方要求离婚,理由正当的,准予离婚;理由不正当的,不准离婚。所谓理由不正当,主要是喜新厌旧、另寻新欢、第三者插足之类。这种主张,当时被称为“理由说”。两方各持己见。

  在当时,依照立法程序,婚姻法的修改需要过两个“关口”:先是全国人大法案委员会(其成员大多为法制委员会成员)审议,提出修改和表决方案;再提请全国人大全体代表审议、表决。

  1980年9月4日上午,法案委员会对婚姻法修改草案进行审议。会议由彭真主持,领着法案委员会几十位委员,对草案进行逐条讨论修改。

  负责会议记录工作的张春生回忆,关于离婚条款的争论聚焦于法制委员会所加的限制“如感情确已破裂”,准予离婚。不少委员支持这一修改,认为“两面意见都考虑到了”,“比较合理、可行”。反对意见从两个对立的角度提出了异议:一种意见是,增加“感情确已破裂”的限制条件仍然乏力。对喜新厌旧、有第三者的人来说,“这是对违反道德行为的鼓励”。另一种意见是,反对增加“感情确已破裂”这个条件,认为“没法操作”。针对这一离婚条款,大家足足讨论了两个小时。

  问!民主为何要“麻烦”些


  临会议结束前,彭真在各委员阐述自身意见后,针对有分歧的离婚条款提议进行表决。表决结果,赞成修改方案的占了大多数。彭真表示:“这个修改方案在我们这里算通过了,能不能最后通过,还要由代表大会审议决定。不赞成的委员还可以发表文章表达自己的观点。”

  会议结束后的用餐时间,整理资料去晚的张春生被服务人员领到正巧还余一个空位的桌席。张春生走近后才发现,竟与彭真、杨秀峰、高克林、武新宇等老同志同桌用餐。席间,张春生低头吃着饭,听到几位老同志连连感慨道:“一个条文的讨论,花了两个小时,总算定下来了。”彭真回道:“立法总要多听不同意见,才能把问题抓准。民主就是要‘麻烦’一些。现在‘麻烦’点,将来执行起来‘麻烦’就会少一些。”这是张春生又一次听彭真讲这句话。只不过这一次,他对这句话有了更多更真实的体会。

  除了离婚条款,1980年婚姻法草案形成过程中,人们对婚龄、禁止近亲结婚、“入赘”、少数民族地区婚姻等修改内容也产生一定的讨论。

  20世纪70年代末期,饱受人口压力的中国已经全面实施计划生育,但各地在执行过程中却各自为政。不少地方规定男25岁、女23岁才允许结婚,像上海等一些大城市甚至规定男27岁、女25岁才能被批准结婚。待到婚姻法修改,人们对结婚年龄的认可高低分歧很大。如何合理地规定婚龄,成了当时修订婚姻法激烈的争议点。

  从结果看来,1980年婚姻法最终作出了一个利国利民的合理选择,将1950年婚姻法规定的婚龄提高2岁,改成男22岁、女20岁。对于这一规定,兼顾城乡实际情况,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中央各部门,绝大多数表示赞成。

  1980年4月17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讨论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修改草案)》,决定将这一草案印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中央有关部门征求意见,法制委员会和全国妇联又根据各地和中央有关部门以及全国政协的意见,进行了修改。 

  1980年9月10日,叶剑英发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令(第九号),宣布五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通过了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自1981年1月1日起施行。

  跑!天南海北赴调研


  时光飞逝,转眼就到了20世纪末期,此时,距1980年婚姻法出台,已过去了整整20年。不要小瞧这短短20年,它是中国社会翻天覆地的20年,也是中国人婚姻观念和家庭状况变化最为剧烈的20年!

  上世纪末,伴随着“依法治国”方略的确立,人民法治观念大幅提升,从立法民主到司法公正,中国婚姻法治取得了长足的进步。但1980年婚姻法在前瞻性、系统性上不足的缺陷很快就暴露出来。出现了重要制度的缺少,一些规定过于原则、缺乏实践性,对婚姻领域层出不穷的新趋势未加规定等诸多问题。

  因此,早在20世纪90年代,纪念1950年婚姻法颁布实施40周年、1980年婚姻法颁布实施10周年活动中,中国法学会婚姻法学研究会(现中国法学会婚姻家庭法学研究会)组织专家学者对1980年婚姻法进行了深刻的反思和探讨,首次完整地提出了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婚姻家庭制度的法律思考,对婚姻家庭领域中的无效婚姻制度、夫妻财产制度、离婚制度、收养制度等课题进行研究,并首次提出了修改婚姻法的立法建议。

  1992年,中国法学会婚姻法学研究会承担了中国法学会的“八五”法学研究课题《走向21世纪的中国婚姻家庭》,并以此作为1994年中国婚姻法学会年会议题进行了广泛深入的讨论。来自全国各地的理事们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达成了共识:修改婚姻法势在必行。研究会后来在几次年会上又对其进行了专题研究,并在1997年出版修改婚姻法论文集,在理论上作了初步准备。

  1996年5月,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致函民政部,要求由民政部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对婚姻法进行修改。1996年6月,民政部着手筹备修改婚姻法的工作。

  从1996年11月至1997年6月,有关部门和专家学者赴各地调研,完成婚姻法修改草案试拟稿第一、二稿。1997年6月至9月,征求各地对试拟稿的意见,并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学者进行论证。1997年9月至12月,完成婚姻法修改草案试拟稿第三、四稿。

  在此次修法过程中,为了将民主立法落实到最大化,让关心婚姻法修改的所有各界人士加入修法活动中进行探讨,2000年4月《民商法论丛》第4卷发表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家庭法(法学专家建议稿)》。此稿由婚姻法学专家学者在中国法学会婚姻法学研究会近年来历次年会讨论的基础上经多次修改而成,共147条。

  与此同时,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在北京、上海、广东、新疆等地召开几十次座谈会,既听取城市居民的意见,又到农村听取村民的意见。2000年8月,形成了婚姻法修正案的征求意见稿,后把它发到十几个省区市、中央有关部门、法律院校听取意见。根据这些意见,研究修改后形成了婚姻法修正案(草案)。2000年10月提交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进行第一次审议。 

  为了让这部关系到男女老少切身权益的重要法律吹进千家万户,让更多的人参与立法工作,集思广益、完善立法,2001年1月12日,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会议决定,全文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修正案草案)》,在全国范围内征求意见,得到了全国人民的热烈响应。截至2001年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共收到有关婚姻法修改意见的来信、来函、来电共3829件。这些修改意见来自工人、农民、知识分子、公务员、司法工作者、学生、军人等各阶层人士。此外,中央各大媒体也征集到了1000多名公众的立法意见。

  跃!实现全民总动员


  毋庸置疑,2001年婚姻法的修改相较于之前的立法修法活动,最明显的特点之一,即是更进一步扩大了立法民主,拓宽了公众参与程度,立法透明化大大增强。

  在中国政法大学60年校庆校史系列丛书中的《参与共和国立法的法大人》一书中,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巫昌祯就曾回忆到修改1980年婚姻法过程中遇到的阻力问题。

  关于法律学者提出的“夫妻之间应该有相互忠实的义务”,当时一些社会学者公开站出来表示反对。立法本意上,法律学者学习外国经验,将不忠实作为离婚的法定理由,一方不忠,另一方可以提出离婚,通过增加这一条来遏制婚外性关系。同时,面对当时日益蔓延的“包二奶”、婚外恋等现象,巫昌祯提出了配偶权的概念,明确保护无过错配偶的权利。这引起了社会很大的反应,社会学者表示不赞成,他们把这种事看成是隐私,认为这是个人的权利,只要不重婚就不能管。

  就这一问题,最后采取了民意调查的方式,由全国妇联出面,组织了一次全国性的调查。在除港澳台以外的31个省区市,进行全面征求意见。

  据巫昌祯回忆,学者们最初考虑将夫妻间的忠实义务规定放在总则中,作为第4条。互相忠实,一方面来说是抵制“包二奶”现象,从背后的意义来说,实际上是互相尊重人格,也考虑到当时家庭暴力现象也比较突出。不履行忠实义务,学者们表示,第46条规定了后果——损害赔偿制度。如果违反了刑法有关规定,构成了重婚罪,按重婚罪处理。如果没有构成刑事责任,可以按有关行政处罚或者民事赔偿责任处理。总之,贯彻的法律原则是侵犯他人利益就要负责。

  这一意见得到了全面的拥护,据调查,99.6%的群众都赞成夫妻应该忠实,75.8%的公众认为应该制裁婚外性关系,95.2%赞成法律制裁重婚或者纳妾,47%的人认为应该进一步限制离婚,86.8%的人同意在离婚时对破坏婚姻家庭一方进行制裁。通过民意调查,证明增加这一条是符合民意的。

  除了学者的调研,中央各大媒体在征集民意方面也做了许多实际工作。2001年2月10日,中央人民广播电台《法治新世纪》节目从社会各界特邀9位代表性的嘉宾,对婚姻法修改所触及的五大焦点展开全方位的论争。

  不同于专家学者的学术研讨,参加节目的嘉宾来自社会的各行各业。有来自基层法院的一线办案法官、律师、心理咨询师、媒体记者、保险公司业务人员、离婚案件当事人等。

  节目设计内容涵盖“包二奶与婚外情”“家庭暴力”“离婚过错赔偿”“夫妻财产制度”“离婚”这五方面焦点话题。嘉宾就社会现象、现象深层原因、立法制度设计可行性等问题展开激烈探讨。

  有人说,婚姻法治是当代中国走向法治文明的缩影。民主与法治相辅相成,不可分割,它们是中国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和法治中国建设的目标与基本内容,是实现中国梦的双翼。

  新中国成立70年来,我们比历史上任何时期都更接近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目标,比历史上任何时期都更有信心、有能力实现这个目标。我们有理由相信,随着中国市场经济的蓬勃发展,“依法治国”方略的确立,政治文明的推进,“以人为本、执政为民”思想的实践,人们翘首以待的婚姻法治美好蓝图必然会更真切地展现在世人面前。

相关链接:
1950年4月13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并于当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
1978年8月,在调查婚姻状况的基础上,全国妇联领导小组向中共中央写报告建议修改婚姻法。
1978年11月7日,全国妇联邀请民政部、卫生部、最高人民法院等十个单位共同协商,决定成立修改婚姻法小组,全国妇联时任主席康克清任组长。
1978年11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民政部、卫生部、国务院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全国总工会、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联合发出《关于修改婚姻法问题的通知》。
1980年9月4日,法案委员会对婚姻法修改草案进行审议。
1980年4月17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讨论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修改草案)》,决定将这一草案印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中央有关部门征求意见,法制委员会和全国妇联又根据各地和中央有关部门以及全国政协的意见,进行了修改。
1980年9月10日,叶剑英发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令(第九号),宣布五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自1981年1月1日起施行。
1996年5月,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致函民政部,要求由民政部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对婚姻法进行修改。
1996年6月,民政部着手筹备修改婚姻法的工作。
从1996年11月至1997年6月,有关部门和专家学者赴各地调研,完成婚姻法草案试拟稿第一、二稿。
1997年6月至9月,征求各地对试拟稿的意见,并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学者进行论证。
1997年9月至12月,完成婚姻法草案试拟稿第三、四稿。
2000年8月,形成了婚姻法修正案的征求意见稿,后发到十几个省区市、中央有关部门、法律院校听取意见。根据这些意见,研究修改后形成了婚姻法修正案草案。
2000年10月提交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进行第一次审议。
2001年1月12日,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会议决定,全文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修正案草案)》(【法宝引证码】CLI.1.35339 ),在全国范围内征求意见,得到了全国人民的热烈响应。

责任编辑:张文硕
审核人员:孙妹
来源:民主与法制周刊、北大法宝法律法规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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